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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合同》交易主体⑴——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来源: | 作者:吴江水 | 发布时间: 2019-11-27 | 16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法》中当事人的“名称”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姓名”用于自然人。合同必须有身份明确的主体,一来用于判断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二来便于出现争议时的追究。而名称或姓名,都要依据其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确定。

㈠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

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以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为准,但身份证件有许多种。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是最常见的自然人姓名证明证件。

2.军人相关证件

一般以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为准。2008年以后,在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以同时拥有居民身份证。

3.港、澳、台居民相关证件

以其所在地颁发的身份证件,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为准。

4.外国人相关身份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大陆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同时拥有护照和签证。

㈡法人当事人的名称

依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的名称

营利法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包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某些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加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这些情况分别为:

①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②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此外,经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以或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

2.非营利法人的名称

非营利法人是《民法总则》出台后的表述,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①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②社会团体法人的名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③基金会的名称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利用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④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

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形式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符合法人条件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3.特别法人的名称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的名称

机关法人分为直接依据法律设立和依据审批设立,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以及国家军事机关。

依法律设立的机关法人,应按设立时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名称

根据《民法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名称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名称

根据《民法总则》,是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㈢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名称

依据《民法总则》,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其名称应与登记或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为准。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名称以批准其设立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名称

《民法总则》列举了第三种非法人组织的形式,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应该是在指“专业服务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非法人组织、有法人资格的为法人,而不是一种专门的组织形式。

(摘自《完美的合同》第二版,吴江水律师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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