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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发布日期:2011-11-07] [字体: ]

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郑州的戚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实务中,涉及15类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及纯无名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62条是专为填补合同漏洞而设立,第125条不仅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第6162条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三、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戚谦律师提示,在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各个条款的细节上,都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1、做好对合作对象尽职调查

对签约主体的信用调查,查清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合同若涉及重大交易问题,在签订前,尽可能对派遣相关人员去合作方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该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当然,上述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不同而酌情选择。

另外,尽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

一般审查:是否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意审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是否已经超过经营期限;并且要注意是否正常进行年检,没有经过年检的企业不是适格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资格限制的交易,还应查看其资质。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通过调查工商档案可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有效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预留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样式;通过营业执照还可以了解对方的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是母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如果对方是企业集团名义和分公司名义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其效力是确定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只需查询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2)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调查

主要调查其是否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个体工商户还需要调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与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

1) 既要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恶意磋商获取相关信息,也要防止善意合作者磋谈时获取公司资料后,会因工作不慎等将公司有用的信息传递出去。

2)公司在与其他公司合作时,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签署相关保密协议,要求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前即签署保密协议,使得他人知晓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防止过失甚至故意的泄密现象出现。

3、如何审查合同对方企业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1、合作方为单位的,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应保留)、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特殊行业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合作方是个人,应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现在居住的住址、联系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也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出现纠纷时,有利于我方诉讼和法院执行。

重点风险防范:(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看清对方是以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2)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3)履约能力;(4)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5)合同标的的真实性;(6)其他应当掌握的相关情况。

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还要做好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2、规范公司对员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授权一定要明确,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

规范的授权代理做法: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若必须如此,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员工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员工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

在该员工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3、签订多页合同的风险防范

1)合同主文在前,签名盖章在后,在合同有多页时,为确定每页内容,应当加盖骑缝章,以防对方不予承认。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2)签约后,一定要留存一份原件,切不可将全部原件都交由对方,以防对方修改。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应尽可能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戚谦律师主张,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对于合同条款,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该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把关。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要注意合同甲、乙方的名称与其公章或身份证是否一致。合同首页的“企业名称”应书写全称,不得简写,最好加盖公章。

2)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a、法定代表人签字;b、合同专用章;c、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最后还要审查是否超过代理期限。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若对方是加盖部门的印章,或者对方人员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C、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所有涉及其名称的书面文字上均用全称,不要用简称。

4)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戚谦律师提示: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由财务部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授权委托,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已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也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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