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晓梅 许颖菲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赵绍华要求广深珠公司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以及要求广深珠公司赔偿拖车费290元的诉讼请求。赵绍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法官详细阐述了二审争议焦点及判决理由。
其一,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赵绍华认为,广深珠高速公路在深圳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之间约122.8公里内无服务区,广深珠公司提供服务不合格,请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绍华驾车驶入广深高速公路,接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向该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深珠公司交纳通行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广深珠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是否有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是认定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广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进行约定,故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项的权利义务。
赵绍华主张广深珠公司有义务提供加油站服务所依据的行业标准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但上述标准及规范的施行起始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范围均明确规定为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而本案所涉广深高速公路于1994年建成通车且并非改建公路,因此上述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该公路,不能作为确定赵绍华与广深珠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由此,应认为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此,广东省物价局
综上所述,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赵绍华要求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合格服务设施前通行费减半收取的请求是否合理。赵绍华提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其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广深珠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因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核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