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梅新和律师
来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0153.html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决策存在着诸多弊端,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重大决策制定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后果。政府重大决策没有考虑法律风险,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很多人的确没有把钱装进个人腰包,但领导人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比装进个人腰包更严重。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做出政府重大决策不依照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原则进行,而是以是否有利自己仕途进行,以致于各种名目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连连出现。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知识人才,将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来。
一、政府重大决策失误或不当的后果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和不稳定因素的多发期。新时期这些特点,增大了政府重大决策的难度,对政府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并将造成一系列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1、政府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渎职罪”这一罪名,政府领导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如果负有个人责任的,可能会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如原重庆市副市长秦典昌和时任重庆经委主任的王式慧不采纳其他不同意见,决定重庆华蜀集团同在申请破产的一家美国公司合作,结果花费626万美元引进了一条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线,2000年6月中央严肃查处了秦、王渎职一案。最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接受新京报采访指出,引咎辞职和党纪处分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官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官员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官员构成职务犯罪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使政府陷入疲于应付各种危机的泥潭。
政府重大决策涉及面广,一旦决策不当,其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可能极大地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相对人利益受损,往往会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对抗性强、事态发展极易失去控制。政府在面对这类群体性事件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从而陷入到危机之中。
3、降低政府威信。
如前所述,政府重大决策利用的是公共资源,如果政府重大决策不当,那么人民群众必然会对政府“有看法”。前几年各地的拆迁补偿问题,许多被拆迁户越级上访,甚至于到天安门自焚,其表现就是对政府的绝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用违法的方式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必然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
4、违反经济规律的决策,严重阻碍当地经济发展。
一些地方没有考虑到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盲目上大批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类决策没有考虑到经济规律和当地承受能力,给当地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致使政府该办的事办不了,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今年3月5日《文摘报》一篇报道称“某市的市委书记向记者说述,他的前任没有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好大喜功地建设了一座设计豪华的市政府办公楼,然而工程过半,当地财政就不堪重负,工程不得不停下来,这一停就是7年,现在被拖欠工程款的老板经常到政府来讨债,政府现在根本没有财政能力来发展当地经济。
二、律师的特点决定其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的优势所在
1、从律师的知识特点角度来看
律师是法律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问题的专家。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中都面临着许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可能涉及行政法、民法等各个方面。政府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未必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综合处理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因而律师可以协助政府机关把好重大决策的法律关口。
2、从律师的职业特性角度看
律师同法学理论专家比较,对于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综合的法律往往更有全面的了解与研究。同时,律师每天参与大量法律实务,诉讼经验丰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经验。
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于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擅于承担综合性法律服务。从这个角度我们来看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从合法性方面给政府重大决策把关。
3、从律师的独立身份角度来看
同公检法等法律部门的法律专家相比,律师更适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这首先是由于公检法部门的人员的职业纪律禁止这些专家从事这些工作。其次,由于政府也是法律主体之一,由司法部门的人员参与政府重大决策,难免会影响政府的公正,同时也会影响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任。而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有自由工作者具有独立的身份,不存在制度限制及公正性的怀疑,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
另外,律师独立于行政机关,这也是与政府所属的法制办等政府法律专职人员的区别所在。法制办专职人员在行政上隶属于政府,在人事及财政上都受政府支配,正由于这样的特点,在具体的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他们所提的法律意见有时候会流于形式,而律师不同,律师有自己独立的收入,管理体制上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所以在关键时,律师由于其民间身份,可以独立发表观点,可以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敢于向政府“挑刺”。
三、目前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的障碍
1、一些政府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律师参与重大决策不够深入
由于政府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重大项目决策上,律师常常只能部分参与,很少全程介入,律师在决策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有关部门采信。很大程度上律师的参与只是一种摆设,一旦项目成功,律师的任务也就完成了。一些政府和部门在一些敏感重大项目常常不希望律师参与,甚至干脆拒绝律师介入。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重大项目投资,既使是遇到政府不可能办到的事,也是先把资金引进来再说。因此,在政府的这种观念下,律师难以为政府及其部门在招商引资、产权制度改革、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提供全方位、系统化法律服务,很难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
2、律师自身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观念与实际要求还不相适应
长期以往,人民群众甚至是政府官员只认为是律师是“打官司的”,也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会想到律师。同样,许多律师也没有意识到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没有意识到律师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政府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作用,政府在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越来越需要律师的参与,如果律师自身定位只是诉讼案件的代理人,那么就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3、政府的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
目前,政府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制度,尤其缺乏一套让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但是各地方政府在重大决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合法性论证制度。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论证的随意性很大,现在也有许多政府及其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也让律师参与到政府的重大决策中来,但更多的却是摆摆样子,律师法律顾问的知情权还不尽享有,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制度。